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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明确三种情况下必须“双录”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每日财讯网》编辑  发布时间:2017-06-29

摘要:  6月2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据协会相关人士介绍,《指引》按照证监会2016年底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6月2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据协会相关人士介绍,《指引》按照证监会2016年底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和职责范畴,结合了公募、私募、券商、期货、商业银行以及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176家机构的反馈意见形成,统一了基金行业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引导经营机构提高投资者保护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降低投诉风险。

  首先,《指引》明确基金募集机构为适当性管理的主体。基金募集机构是指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协会会员的机构。

  其次,募集机构参考《指引》中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可“差异化”指定等级标准。协会人士介绍,为将适当性管理作为募集机构提升产品风险管理和客户服务水平的核心竞争力,《指引》根据属性、风险因素,重点关注产品结构、杠杆水平、投资标的流动性,未限定某类产品的具体等级;对投资者信息表、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划分参考标准等均提出“参考”模板,不做强制使用要求,鼓励经营机构在实施中进行完善。

  另外,《指引》规定,原有基金投资者,在原购买渠道继续申购原有基金,或申购不超过原风险等级的新基金产品时,不必对风险等级进行重新测评。

  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销售有六个月缓冲时间升级系统,线下销售从7月1日执行《指引》要求。考虑到投资者主要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交易基金,《指引》给予各基金募集机构一定的系统改造时间,系统改造在《指引》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协会人士表示,线下柜台销售基金产品,必须从7月1日正式实施。

  最后,《指引》要求三种情况下必须“双录”。《指引》规定以下三种情况下需要“双录”(录音或录像)。当基金募集机构通过营业网点等现场方式执行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时;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时;调整投资者分类、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时。而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执行的,基金募集机构及合作平台要完善信息管理平台留痕功能,记录投资者确认信息。

  《指引》还要求基金募集机构要建立健全普通投资者回访制度,对持有R5(最高风险)等级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普通投资者增加回访比例和频次。且每半年开展一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留存备查。


责任编辑:《每日财讯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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