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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转系统就修订新三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答记者问

来源:股转系统  作者:《每日财讯网》编辑  发布时间:2017-06-29

摘要:  一、本次新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管理细则》)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6年12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一、本次新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管理细则》)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6年12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相关要求,做好与《管理办法》的衔接,全国股转公司对现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予以相应地修订或补充。

  二、本次对自然人投资者的准入要求进行了哪些调整完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新三板市场对自然人投资者准入实行多维标准。根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本次对自然人投资者的准入要求主要做了以下调整完善:

  一是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要求,将自然人投资者准入资产规模的计算要求由“前一交易日日终”的时点指标修改为“最近10个转让日日均”的区间指标。

  二是在维持“500万元”资产门槛要求不变的基础上,根据《管理办法》第八条中专业自然人投资者的资产口径,将自然人投资者准入的资产指标由“证券类资产”标准修改为“金融资产”标准。

  三是参照《管理办法》第八条中有关专业自然人投资者的投资经历和工作经历要求,将“证券投资经验”修改为“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将“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修改为“金融从业经历”,以更加客观、全面地衡量投资者的投资经历和金融专业知识水平。

  三、本次对机构投资者准入要求进行了哪些调整,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本次将法人机构投资者的准入资产规模认定标准由“注册资本”变更为“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以与合伙企业准入资产规模认定标准“实缴出资”一致,确保规则的公平性。

  主办券商在认定法人机构投资者的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或者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时,应以会计师事务所最近90日内

  为其出具的验资报告或为其出具的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准,确保认定依据的公允性和时效性。

  四、本次对投资者适当性持续管理要求进行了怎样的细化完善?

  答: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一项持续的、动态的工作。由于市场发展的连续性和风险的复杂性,为使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相匹配,避免投资者进行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本次修订明确主办券商自为自然人投资者开通权限之日起每12个月内至少对其进行一次持续评估,并在自然人投资者前5个转让日日均资产低于申请开通权限时准入资产规模要求的60%时,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

  五、本次对主办券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报送及档案留痕要求有哪些完善,具体考虑是什么?

  答:本次修订明确了主办券商应当按照要求报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信息,同时应妥善保存适当性管理信息资料,不得少于20年。主要考虑一是明确监管要求及预期,督促主办券商履行适当性管理信息报送义务;二是与《办法》第三十二条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资料的留痕要求保持一致,督促主办券商加强内部留痕管理。

  六、本次修订《管理细则》对现有投资者参与新三板有何影响?

  根据《管理办法》等规则的实施要求,2017年7月1日前已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可继续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


责任编辑:《每日财讯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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