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性管理有法可依 基础制度建设护航资本市场长远发展
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 作者:刘泉江 发布时间:2017-06-30
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一直在路上。作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母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近日表示,《办法》的实施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将带来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事实上,自2007年以来,证监会就在部分市场、产品和业务中陆续实施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那为何还会在此时出台和实施这一《办法》,《办法》对于投资者的保护和意义又体现在哪些方面,《办法》实施后,又会对现有投资者造成怎样的影响,这些问题不仅是在一部法律实施前需要作出的回答,也是攸关投资者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
强化规范经营机构义务
“证券期货市场是一个有风险的专业化市场,各种产品风险特征千差万别,而投资者在专业水平、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收益偏好等方面,也存在很大不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正是基于两者的差异,通过要求经营机构履行必要的义务,减少信息不对称,从而为投资者提供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的针对性措施,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向记者表示。
在此背景下,2007年以来,证监会陆续在基金销售、创业板、金融期货、融资融券、股转系统、私募投资基金等市场、产品或业务中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不过,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些制度比较零散,相互独立,并未覆盖部分高风险产品,而且提出的要求侧重设置准入的门槛,对经营机构的义务规定不够系统和明确。
“证监会总结了各市场、产品、服务的适当性要求,借鉴国际经验,并在充分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办法》,建立统一的适当性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基本分类、产品分级底线标准,规范经营机构义务,强化监管与自律要求。”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
业内人士表示,对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而言,由于其在信息获取、产品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等方面处于弱势,通过要求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相关义务,有助于帮助投资者识别风险,减少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损害。
而对于经营机构而言,通过执行了解评估投资者和产品、匹配销售、加强内部管理等适当性安排,能够促使经营机构规范自身行为,有效管理风险,优化投资服务,提高差异化竞争能力,有助于证券期货行业的健康发展。
最后是对监管部门而言,经营机构适当性管理水平和投资者适当性意识的提升,有利于依法、从严、全面加强对市场的监管,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形成有效的市场监管体系;还可以通过适当性制度,将监管要求和压力有效传导到一线经营机构,督促其重视和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责任,促进市场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普通投资者”享有特别保护
记者了解到,《办法》作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基本规范,首次对投资者基本分类做出了统一安排,明确了产品分级和适当性匹配的底线要求,系统规定了经营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处罚措施。
事实上,《办法》根据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因素,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两类。
“《办法》规定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这是根据我国当前特殊的投资者结构以及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在信息获取、风险认知能力、专业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的差异,平衡保护投资者的需要与增加经营机构合规运营成本所做出的制度安排。”业内人士表示。
这些对普通投资者的保护主要体现五大方面。一是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可能导致其投资风险的信息及适当性匹配意见;二是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三是不得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或者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四是向普通投资者进行规定情形下的现场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非现场方式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五是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新老划断”区别对待
据悉,现有投资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仍按原有的制度安排进行的,实施新的《办法》将充分考虑这一现实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新老划断”。
具体的做法则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向新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需要按照《办法》要求执行。向老客户销售(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的,可继续进行,不受影响。
“也就是说现有投资者,如股票投资者,在《办法》实施后,可以继续买卖股票及风险等级不高于股票的产品,但当购买比股票风险等级高的产品时,比如结构化产品、场外衍生品等,则经营机构需要按照《办法》执行适当性管理要求。”业内人士表示,同时,鼓励经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客户回访、自查、评估等工作,主动对老客户的适当性管理做出妥善安排。《办法》是证券期货市场的基础性制度,证监会将在《办法》实施后不断总结经验,持续优化、完善适当性管理制度。
“《办法》明确了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适当性匹配等各环节的标准和底线,目的是让投资者能够买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产品,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如果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经过特别的风险警示程序后,经营机构仍然可以向其销售产品,投资者买卖股票的权利不受影响。可见《办法》并未限制投资者交易自由,而是让合适的投资者购买适当的产品。”上述人士称。
责任编辑:《每日财讯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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