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推进保险公估机构业务备案工作
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 作者:付秋实 发布时间:2017-07-06
中国保监会近日印发了《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保险公估机构业务备案及监管工作的通知》,进一步细化保险公估机构业务备案工作。《通知》的发布是保监会取消“保险公估机构设立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将有利于推动保险公估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通知》从四个方面明确了保险公估机构业务备案的要求和程序。一是明确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按照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和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实行分级备案;二是明确保险公估机构应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具备日常经营和风险承担所必需的营运资金并实施托管;三是明确保险公估机构应具备一定数量的保险公估师,强化专业资质人员执业;四是明确现存保险公估机构应在过渡期内完成公估业务备案工作。
《通知》规定,保险公估机构营运资金应真实、合法。其中,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营运资金为200万元以上,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营运资金为100万元以上。
责任编辑:《每日财讯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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