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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算让养老保险制度精准化

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  作者:戴梦希  发布时间:2017-07-12

摘要:  当前,精算学在现代保险业创新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应用领域也由传统保险向投资、社会保障、企业风险管理等全方位拓展。  近日举办的第八届中国风险管理与精算论坛上所发布的《中国精算与风险管理报告...

  当前,精算学在现代保险业创新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应用领域也由传统保险向投资、社会保障、企业风险管理等全方位拓展。

  近日举办的第八届中国风险管理与精算论坛上所发布的《中国精算与风险管理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一大亮点在于对社会保险精算的研究,通过对比精算在不同国家社保运营中发挥的作用,强调应尽快加强我国保险业精算制度建设和人才储备。

  “大同社会,老有所依”是老龄化社会中人们的共同期望。此次《报告》特别关注了养老保险这一热点问题中的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

  社会保险 亟需精算制度支持

  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始建于上世纪90年代,目前运行基本平稳,社保覆盖和保障水平逐年提高,有效化解了社会风险,发挥了社会经济发展“安全网”和“稳定器”作用。

  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五项社保基金总收入为5.28万亿元,总支出4.65万亿元,收支总体保持平衡,累计结余超过6.5万亿元,基金运行基本实现了可持续性。

  然而,《报告》也发现,我国部分省区已出现收不抵支情况,且从长远看社保基金收支平衡压力巨大,这些问题虽成因复杂,但归根结底主要在于重要的法定政策参数缺乏精算支持。

  精算是以概率论和数理统计为基础,综合运用人口、经济等相关学科知识,对财务保障方案未来的收支、债务水平和运行风险进行评估,使财务保障方案能够稳定运行的数量分析方法。精算报告在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社保基金管理中,主要在监测制度运行和支持政策决策两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其中,定期发布养老金精算报告也是监测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的基本方法。

  事实上,在过去的20年间,我国社保政策始终处于探索阶段,即“采取措施先行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原有的方案和政策,再全面推进和实施。”但试点就像“摸着石头过河”,因为没有确定的政策,精准化管理也无从谈起。

  以养老保险为例,这是一项长期制度安排,监控其长期安全运行必须依赖于精算分析工具。因为精算分析可以评估至少75年的基金运行情况,而只有75年这个区间能基本涵盖当前所有参保者未来的完整生命周期。

  具体而言,我国养老保险精算收支并不平衡,从单体计算缴费收入小于待遇支出,但由于历史人口结构因素,目前缴费人员相对较多、退休人员相对较少,基金存有结余,其实质却是应对未来支付的准备金。而结余何时用尽?国家战略储备基金需何时启用等问题均需长期精算分析提供评估结果。

  长期护理保险 服务供给不足保费过高

  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老年人长期护理课题是解决养老问题绕不过去的一道坎儿。

  目前,部分保险公司已推出了商业长期护理保险。据统计,2005年至2015年间,我国71家寿险公司、健康险公司及养老险公司中有16家公司经营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供给140余种,其中以人保健康、和谐健康和昆仑健康所占市场份额为主。

  在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发展一段时期后,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探索也提上日程,我国的山东青岛、上海、吉林长春等城市纷纷开始试点社会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自2016年6月,人社部发布《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以来,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已基本形成以社会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为主、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为辅的格局。

  然而,无论是商业长期护理保险还是社会长期护理保险都存在一定局限性。从商业长期护理保险来看,其产品市场份额较其它健康保险产品低,消费者对其认可度也较低。《报告》通过调查市面上三种典型的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发现,一方面,投保年龄受限,一般限制在60周岁以下,因而失去了主要消费人群;另一方面,保障年龄也限制在70-88周岁之间,达到保障年龄后,保险公司通常选择给付一定倍数的期满保险金并终止保险合同,对于超过保障年龄所发生的护理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负担。

  高昂的保费使大部分普通家庭无法负担,这使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仅能解决中高收入家庭的老年护理问题,而无法化解低收入家庭的护理危机。比如投保人30岁时购买保险,每年需缴纳6300-8800元保费。此外,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仅限于给付一定数额的护理保险金,而不提供具体的护理服务,因此无法从根本上满足失能老人的护理需求。

  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从筹资方式到护理服务,再到保障层次都存在一定问题。由于仅靠划转医保资金难以保证长期护理保险资金的稳定,所以解决企业缴费能力和政府承担能力尤为关键。与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相同,只提供现金而不提供包括日常生活护理在内的护理服务是社会长期护理保险亟待解决的问题。

  缩短过渡期 建立老有所养福利社会

  解决以上所提到的长期护理保险所存在的保费过高、保障范围窄以及保障效果弱等问题,可以考虑实行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向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过渡的模式,只是这个“过渡期”要尽量缩短还需社会多方共同努力。

  短期内,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可由政府-商业保险公司-第三方机构,三方运营。其中,政府给予商业保险机构政策支持和监督;商业保险公司负责保险产品的开发设计和保费的测算、收取及支付工作;第三方机构主要负责对投保人失能等级进行评估和确定服务项目。

  保险机构要在做好保险服务的同时,应该针对性的开发一些保险产品。保监会原副主席周延礼指出,“目前保险产品的开发基本上是针对除了失能、半失能伤残人士的保险产品,下一步我们要有针对性地研究开发、有针对性地来解决失能、半失能甚至伤残人士的保险产品和长期护理方面的一些问题,不仅可以解决政府、地方财政的负担,更主要的是可以解决有失能、半失能、伤残人士家庭的负担”。

  长期来看,《报告》建议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最终发展成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长期护理保险为主、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为补充的模式。具体来说,这种模式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包含有基本长期医疗护理和日常护理照料,社会长期护理保险费由政府财政划拨、企业缴费和个人缴纳部分共同组成,对于社会基本长期护理保险不负担的费用可通过商业长期护理保险进行补充。

  但我们需要意识到,这种让公民人人平等享有长期护理权利的模式的前提条件是经济水平高、护理机构发达、法律制度完善等,否则可能会出现由于低成本利用医疗护理资源而诱导需求的道德风险现象,使得护理费用上涨,政府财政支出不断攀升,继而入不敷出。对此,欧洲若干国家的债务危机即是很好的例证。

  不过,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民素质的提高和各项制度的完善,该模式的建立会使我们的社会成为一个老有所养,老有所终的福利社会。


责任编辑:《每日财讯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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