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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 规范政府收费公路融资行为

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  作者:许婷  发布时间:2017-07-13

摘要: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日前印发的《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决定,2017年在政府收费公路领域开展试点,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规范政府收费公路融资行为,促进政府收费...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日前印发的《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决定,2017年在政府收费公路领域开展试点,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规范政府收费公路融资行为,促进政府收费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今后逐步扩大范围。

  规范地方政府收费公路融资行为 防控政府债务风险

  近期,财政部等有关部门不断进行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改革。此次《办法》明确,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地方政府为发展政府收费公路举借,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车辆通行费收入、专项收入偿还的专项债券。

  “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是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规范地方政府收费公路融资行为的重要举措,对推进政府收费公路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上述两部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可以保障国家公路网规划目标的如期实现,防控交通领域政府债务风险,完善专项债券制度,深化财政与金融互动。

  政府收费公路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投资主体、采用政府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方式偿还债务而建设的收费公路,主要包括高速公路和收费一级公路等。

  据悉,过去地方发展收费公路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由社会投资者运用BOT等经营性模式建设,另一种是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采用“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模式建设。现在政府收费公路模式改为政府发行专项债券方式筹措建设资金。

  “政府收费公路有长期稳定的收益来源,有可靠的通行费和广告、服务设施收入以及政府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收入作为债务偿还的来源,为及时偿付专项债券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上述两部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记者了解到,目前收费公路建设和融资任务还比较繁重。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作为政府债券,具有信用等级高、筹资数额大、融资期限长、融资成本低等优势,是收费公路发展的重要资金渠道。

  此次,《办法》明确,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按照市场化原则发行,期限、结构明确合理,信息公开透明,便于市场和公众监督。同时《办法》规定,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资金专项用于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建设,优先用于国家高速公路项目建设,重点支持“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三大战略规划的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建设。

  《办法》强调,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资金不得用于经营性收费公路,也不得用于非收费公路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公路养护支出,也不得用于偿还存量债务。

  突出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理念 防范化解潜在风险隐患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强化了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的管理理念,发挥项目对应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和资产偿债保障作用,有助于防范化解潜在风险隐患。”上述有关负责人表示。

  《办法》强调,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办法》明确,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车辆通行费收入、专项收入偿还。其中,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广告收入、服务设施收入等专项收入全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除根据省级财政部门规定支付必需的日常运转经费外,专门用于偿还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本息。

  上述两部委有关负责人表示,选择车辆通行费收入等部分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有利于丰富地方政府债券品种,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市场;进一步增强地方政府债券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支持对债券科学合理定价,提高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化水平;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资地方政府债券,带动民间资本支持重点领域项目建设,激发民间投资潜力。

  依法安排债券规模 2017年额度随同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下达

  《办法》明确,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管理。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财政部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内,根据政府收费公路建设融资需求、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和专项收入状况等因素,确定年度全国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总额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安排,由财政部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抄送交通运输部。

  记者获悉,2017年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已经随同2017年分地区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下达。


责任编辑:《每日财讯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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