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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监管莫让“乱花”迷入眼

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  作者:付秋实  发布时间:2017-08-02

摘要:  编者按 7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深入扎实整治金融乱象,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  乱象是表现,根子在短板,结果体现为风险。面对保险市场上相生相伴的诸多乱象...

  编者按 7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深入扎实整治金融乱象,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

  乱象是表现,根子在短板,结果体现为风险。面对保险市场上相生相伴的诸多乱象,监管之责重于泰山。

  保险是吸收风险和经营管理风险的特殊行业,绝不能让本是风险管理的行业成为风险之源。保险业要把防控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深入治理市场乱象,果断处置一批潜在风险点,完善防控风险的长效机制,切实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在保监会划定的八大保险市场乱象中,与消费者最为密切、消费者感受最深的即为销售误导。而整治保险市场的销售乱象,也是保监会今年“笔墨”用得最多所在。

  从今年保监会公布的行政处罚来看,销售误导是监管重点,电销渠道是销售误导的重灾区。截至8月1日,保监会公布行政处罚23件,其中,11件为网销渠道拒绝单独承保交强险,7件为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其他涉及违规运用保险资金、虚列费用、违规返利等问题。

  电销渠道

  销售误导重灾区

  电销渠道销售误导,在财险公司、寿险公司都较为普遍。

  保监会对某寿险公司2015年签单的电话销售保单业务进行检查,随机抽查下属的25家电话销售中心,均发现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且违规保单占比均较高;在另一家寿险公司,随机抽查下属的9家电话销售中心,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依然存在,且涉及违规行为的保单占比较高。在对某财险公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开展车险电话销售业务时,工作人员使用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向投保人销售保单;另外,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尽管保险公司认为,“对电话销售中存在的业务差错认定为‘欺骗投保人’定性过重,对‘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重要情况’描述与事实不符,处罚过重。”但保监会经复核后依然裁定,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性质较为严重。

  究竟是偶发事件,还是普遍现象?保监会相关负责人透露,对某财险公司的随机抽查中,超过40%的保单都存在欺骗投保人的行为。显然,这一比例很难被认定为偶发事件。

  而对于北京市民刘先生而言,这样的“偶发事件”却在6月底频频发生。刘先生对记者表示,其商业车险保费将于8月份到期,而在6月底,他接到了多家财险公司销售人员的电话,电话内容一致,即车险保费要在7月1日涨价,希望他提前购买车险。

  事实上,7月1日是商业车险费率二次改革正式实施的日子,而二次改革的目就是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自主定价权,下调商业车险费率浮动系数下限,通过市场化手段进一步降低商业车险费率水平,减轻消费者保费负担。

  经咨询后,刘先生在7月1日后投保,车险保费未出现上涨,且小幅下降。但若消费者按照销售人员对政策的“另类解读”操作,自身利益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到损害。

  监管政策

  “紧箍咒”被念成生意经

  销售误导并非电销渠道独有。一位监管人士曾无奈地对记者表示:“任何监管措施,都能通过营销员的话术,转化为营销手段。”

  比如,保监会于5月11日向保险公司下发《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要求两全保险产品、年金保险产品,首次生存保险金给付应在保单生效满5年之后,且每年给付或部分领取比例不得超过已交保险费的20%;保险公司不得以附加险形式设计万能型保险产品或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

  随后,记者就在某寿险公司个险代理人的微信朋友圈中看到:“以后所有的年金产品,满五年后才给生存金!每年不能超过保费的20%!万能险不能作为附加账户。看懂的、想买理财的赶紧抓紧吧!”本是监管层为了规范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切实发挥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保障功能,回归保险本源,防范经营风险的“紧箍咒”,就这样成为了营销员的生意经。

  又如,今年3月,“返还型健康险被叫停”的新闻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据报道,“《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返还型健康险即将停售,此后所有健康险均为消费型,有病赔钱,没病返本的时代已经终结……”,新闻中同时附上了一段媒体报道该新闻的视频。

  保监会随即澄清,报道与事实并不相符。按照保险产品设计类型分,人身保险产品可分为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等。从分类看,没有“返还型”产品设计类型,因此,“返还型健康险”这种表述并不准确。一些媒体借用“返还型健康险”的表述混淆健康保险的特点和作用,并以此为产品“停售”造势,实为虚假宣传,借机促进产品销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于2006年9月1日开始实施并适用至今,同时,报道中所附视频也为2006年对《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报道,而并非近期新闻。与此同时,保监会强调,各人身保险公司需根据要求在2017年4月1日前对本公司保险产品进行主动自查和整改,对不符合监管规定和监管要求的保险产品主动停售。保险公司不得借用自查整改时机,虚假宣传,采取产品“炒停”等营销策略违规开展保险业务,违背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原来,保险公司对产品进行自查整改,也能变个说法用来刺激销售。

  治理顽疾

  多措并举强监管

  如何将销售误导这一行业顽疾,从保险销售环节清除?唯有强监管。

  近年来,保监会和各地保监局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措施,虽取得了相应成效,但销售欺骗误导行为仍未得到根本性遏制。但与以往不同,整治乱象、防控风险是当前金融监管的共同任务。今年以来,金融监管部门不仅加大了对违规机构的处罚力度,处罚节奏也明显加快,同时,全力补足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保险监管亦不例外。

  此前,保监会“1+4”系列文件明确,着力整治销售误导,规范销售管理行为。这些行为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以及保险从业人员欺骗消费者、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以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不履行责任免除及特别约定条款的说明义务、不告知提前解除合同可能产生损失、客户信息失真等销售误导问题。保险机构要对销售管理情况开展自查自纠,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打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亮剑行动”。同时,在对保险机构电网销业务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延伸至保险销售交叉领域中投诉集中、业务量大、分支机构多的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规范新兴渠道的保险销售业务。

  在加大整治力度的同时,保监会还着力补齐监管短板,于近日出台《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直指那些消费者“说不清”、保险机构“辨不清”、监管部门“查不清”的销售误导投诉,力图从销售源头上防范和治理保险销售欺骗误导,让监管“打板子”有据可循。


责任编辑:《每日财讯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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