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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  作者:付秋实  发布时间:2017-08-18

摘要: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可比性、有效性,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监会今天就《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可比性、有效性,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监会今天就《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据记者了解,目前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遵循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0年6月实施。根据保险业7年来出现的新问题及新情况,《征求意见稿》丰富了需要披露的内容。在保险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部分,增加“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在保险公司应当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部分,增加“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本公司情况的简要说明”;在保险公司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部分,增加“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重大股权投资”。另外,要求保险公司披露产品的基本信息;要求在披露上一年度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时,应包括准备金评估方面的定性信息和定量信息。

  根据人身险公司保费统计口径的变化,《征求意见稿》将人身险公司产品经营信息内容更改为上一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保险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售渠道、原保险保费收入和退保金;上一年度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居前3位的保险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售渠道、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和保户投资款本年退保;上一年度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居前3位的投连险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售渠道、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和投连险独立账户本年退保。

  另外,《征求意见稿》将《办法》中“重大战略投资、重大赔付或者重大投资损失”细化为两种情况:一是发生单项投资实际投资损失金额超过公司上季度末净资产总额5%的重大投资损失; 二是发生单笔赔案或者同一保险事故涉及的所有赔案实际赔付支出金额超过公司上季度末净资产总额5%的重大赔付。明确“重大诉讼或者重大仲裁事项”为对公司净资产和实际营运造成重要影响或者判决公司赔偿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案件;对公司净资产和实际营运造成重要影响或者裁决公司赔偿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仲裁事项。


责任编辑:《每日财讯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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