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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转系统出信披核查通知 券商们请记清Deadline

来源:读懂新三板  作者:《每日财讯网》编辑  发布时间:2017-08-28

摘要:  8月25日晚间,股转公司发布了《关于开展挂牌公司股权质押、冻结信息披露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  根据相关规定,“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挂牌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

  8月25日晚间,股转公司发布了《关于开展挂牌公司股权质押、冻结信息披露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

  根据相关规定,“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挂牌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

  股转公司给了券商一个月自查时间。

  要求券商组织所督导挂牌公司开展股权质押、冻结信息披露自查工作,于2017年9月30日前提交加盖主办券商公章的情况汇总表。同时发送可编辑版本及加盖公章的扫描件至指定邮箱(feedback@neeq.com.cn).

  对于自查发现未就股权质押、冻结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挂牌公司要在2017年9月15日前完成补充披露。补充披露公告中应当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整改措施及效果,整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承诺、公司未来自查安排、投资者教育情况等内容。

  如果挂牌公司截至2017年9月15日仍存在未完成补充披露、或者新发生应披露而未披露相关质押、冻结信息,股转公司将视情况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当然挂牌公司股东也有义务配合,应当就所持有股份被质押、冻结的信息及时告知挂牌公司,并配合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挂牌公司应对股东进行积极教育,督促其规范履行告知义务,相关股东拒不配合或者无法取得联系的,公司应当就已知信息进行披露。

  股转还规定,挂牌公司董秘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应至少每半个月通过中国结算Ukey对挂牌公司股权质押、冻结信息进行一次查询,发现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编制并披露相关公告,做好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获悉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主办券商在知悉所督导的挂牌公司存在股权质押、冻结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应督促挂牌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发生公司停产、停业等无法进行信息披露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股转公司汇报并披露风险提示公告。


责任编辑:《每日财讯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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