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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企业承担5.69亿修复费 具有标杆意义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每日财讯网》编辑  发布时间:2017-08-29

摘要:  8月28日,备受公众关注的宁夏腾格里沙漠污染公益诉讼系列案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调解结案,8家被诉企业承担5.69亿元用于修复和预防土壤污染,并承担环境损失公益金600万元。  “...

  8月28日,备受公众关注的宁夏腾格里沙漠污染公益诉讼系列案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调解结案,8家被诉企业承担5.69亿元用于修复和预防土壤污染,并承担环境损失公益金600万元。

  “腾格里沙漠污染公益诉讼”系列案,可谓是一波三折。2014年,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曝光,引起全社会关注;2015年8月13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向宁夏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状告污染腾格里沙漠的8家企业,但未被受理;随后,中国绿发会又收到了宁夏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决定;直至2016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国绿发会提起的8起腾格里沙漠污染公益诉讼案做出终审裁定,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由中卫中院立案受理这8起公益诉讼案件,司法确认了中国绿发会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可喜的是,最终迎来了一审调解结案,8家污染企业承担高达5.69亿元的环境修复费,创造新的历史记录。相比较过去一段时间在东部发达省份的环保组织公益诉讼胜诉案例来说,“腾格里沙漠污染公益诉讼”系列案满足了原告环保组织的诉求,更具有标杆意义。

  众所周知,很多年来,许多本该属于污染企业承担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费用、成本,没有在污染企业的成本中体现,结果转嫁给了政府和社会,降低了企业的污染成本。这直接导致污染企业长期缺乏保护生态环境和珍惜环境资源的意识和觉悟,只追逐企业的经济利益,造成生态环境不断恶化。

  另一方面,虽然新《环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明确了环保组织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但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中西部地区,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难度很大,诉讼成本很高,尤其是一旦遇到败诉,“天价诉讼费”直接让环保组织承担不起,成为压垮环保组织的稻草,因为不愿受理环保组织公益诉讼的法院能否减免原告诉讼费必须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腾格里沙漠污染公益诉讼”系列案,经过长达2年的诉讼,以8家污染企业承担5.69亿元环境修复费谢幕。这进一步从司法实践层面确认了环保机构、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即便一些地方法院不愿意也无法改变这种局面。最关键的是,污染企业除了接受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之外,又从司法层面提高了企业污染环境的经济成本,特别是法院调解或判决的环境修复费可能超过环保部门开出的几百万元罚单数额,真正践行了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有利于解决企业污染成本低的问题,能达到遏制企业污染冲动的目的。

  当然,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留给子孙后代一块干净的沙漠,一片蓝天白云、青山绿水,必须让环保组织的公益诉讼更顺畅。另外,对污染环境的企业负责人要追究刑事责任,对渎职的地方政府领导和环保部门负责人要追究刑事责任,倒逼各方遵纪守法、履行职责。


责任编辑:《每日财讯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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