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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等28部门印发通知 联合惩戒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  作者:许婷  发布时间:2017-11-29

摘要:  记者11月28日从国家发展改革委获悉,近日,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等28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旨在加快推进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

  记者11月28日从国家发展改革委获悉,近日,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等28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旨在加快推进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对外经济合作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备忘录明确,联合惩戒对象为被对外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和地方列为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

  其中,对外金融合作主体责任人失信行为包括:对外金融合作主体出现违反相关国内及合作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国际公约、联合国决议;利用夸大、捏造不实信息冲击人民币汇率以及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或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情节严重的;非法跨境资本流动、洗钱、逃税、非法融资、非法证券期货行为;为暴力恐怖、分裂破坏、渗透颠覆活动融资;扰乱对外经济合作秩序,且对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危害国家声誉利益等行为。

  备忘录明确对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金融国际合作、国际贸易等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措施,包括: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主体不予办理对外投资项下外汇登记、购汇、汇出手续等;逐步完善跨境监管合作机制,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向相关境外监管机构提供相关责任主体的失信信息;将失信主体的失信状况作为境内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境外营业性机构、代表处以及收购境外保险机构或向境外保险类机构增资审批时的审慎性参考依据;违法失信主体为自然人的,限制其担任保险机构境外设立机构的负责人;将失信主体的失信状况作为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审批时的审慎性参考依据;在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设立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时,依法将失信主体的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等。


责任编辑:《每日财讯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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