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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险和再保险公司全面实施总精算师制度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每日财讯网》编辑  发布时间:2017-11-30

摘要:  继人身险公司之后,财险、再保险公司亦全面实施总精算师制度。昨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实施总精算师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按照通知,已经聘任总精算师的不得取消该职位;聘任精算责...

  继人身险公司之后,财险、再保险公司亦全面实施总精算师制度。昨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实施总精算师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按照通知,已经聘任总精算师的不得取消该职位;聘任精算责任人的,最迟应于2020年1月1日之前聘任总精算师,若精算责任人因辞职、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原因离职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应立即聘任总精算师。通知发布之日以后成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应聘任总精算师。

  与2010年发布的《关于加强非寿险精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要求“保险公司应指定一名精算责任人负责签署本公司精算报告”相比,上述新通知对非寿险公司精算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是门槛提高,总精算师的任职资格要求比精算责任人更加严格。例如总精算要求取得中国精算师资格3年以上;从事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工作8年以上等。二是总精算师一般需专职。此前,一些中小财险公司为了节约成本,会聘请专业精算公司人员担任精算责任人,按照2007年发布的《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总精算师除了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得在所任职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中兼职。

  另据通知要求,财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聘任总精算师,应报中国保监会进行任职资格核准。

  保监会表示,总精算师制度是规范公司内部治理,防范经营风险的基础性制度。总精算师在保险产品开发和费率厘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偿付能力管理、财务预算管理、资产负债匹配、再保险安排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必要时应向中国保监会报告重大风险隐患。


责任编辑:《每日财讯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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