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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消费场所摔伤 谁该担责?

来源:市场导报  作者:《每日财讯网》编辑  发布时间:2019-07-19

摘要:  前段时间连续下雨,不仅给消费者出行带来烦恼,也给消费场所的环境安全提出了高要求。  商场吃饭摔伤成骨折  2018年11月,消费者姚女士来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一家商场内的饭店吃饭,因雨天商场地面湿...

  前段时间连续下雨,不仅给消费者出行带来烦恼,也给消费场所的环境安全提出了高要求。

  商场吃饭摔伤成骨折

  2018年11月,消费者姚女士来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一家商场内的饭店吃饭,因雨天商场地面湿滑,姚女士在商场三楼不慎摔倒,到医院确诊为右腕桡骨骨折,几个月的治疗休养给姚女士的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姚女士认为,商场没有做好防范措施,应该承担责任,且事发至今已过了几个月,商场不够重视,既没有登门看望,也没有一个电话关心;而商场方则认为,商场有部分责任,只同意按保险公司的额度赔付。

  无独有偶。2019年6月,82岁孤寡老人沈大伯到绍兴市上虞区一家菜场购物,在经过水产摊位前的主通道时,右脚踩在通道上的疑似鱼内脏滑倒摔伤,送至医院被确诊为右腿骨骨折,后经钢板固定治疗,至今卧床休息,生活不能自理。沈大伯认为,正因为菜场没有较好履行相关法定义务而造成消费者摔伤,理应承担责任,但菜场以“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为由,不愿另行处理沈大伯的摔伤事宜。

  消费摔伤责任怎么定?

  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的发生。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余杭区瓶窑消保分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商场作为管理者,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商场在地面湿滑的情况下,安全警示措施不够到位,应对姚女士的摔伤给予一定赔偿;姚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损害结果也负有一定责任。在瓶窑消保分会耐心调解下,达成一致协议,商家赔付姚女士共5000元 (含保险公司赔付)。

  沈大伯投诉的上虞菜场主管部门告诉导报记者,他们原本等沈大伯伤愈后,与保险公司一起协商对消费者赔偿,现根据导报记者提醒,沈大伯为82岁孤寡老人、手术出院后面临生活不能自理等方面的实际情况,他们已启动先行预赔机制,除保险公司按照规定对沈大伯理赔外,他们会对沈大伯在医院治疗时的护工费、出院后的护理费作适当补偿。

  杭州、绍兴两地消保委部门导报提醒:消费场所的经营者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消费场所内不应存在致使消费者摔倒或者滑倒的安全隐患(如积水、香蕉果皮、鱼内脏等),对雨天等特殊原因造成的安全隐患在通过设置警示牌等方式提醒消费者的同时,及时清除地面积水,保持地面干燥。消费者去卖场消费时,也应遵守卖场内的活动规则和安全警示,保护好自身的人身与财产安全。


责任编辑:《每日财讯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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