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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峰水泥称虚假陈述行为“不重大”

来源:金陵晚报  作者:陶炜  发布时间:2019-10-30

摘要:  10月25日上午,上峰水泥(000672)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上,上峰水泥认为其行为不具有重大性,并就此与投资者方面展开辩论。而在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的问题上,上峰水泥...

  10月25日上午,上峰水泥(000672)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上,上峰水泥认为其行为不具有重大性,并就此与投资者方面展开辩论。而在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的问题上,上峰水泥的观点也与投资者方不一致。

  就重大性展开辩论

  上峰水泥遭投资者索赔一事,要追溯到两年之前。2017年4月11日,诸暨市环保局会同诸暨市公安局对上峰水泥重要子公司浙江上峰建材有限公司进行联合检查,发现上峰建材涉嫌污染环境犯罪,诸暨市环保局于2017年4月12日将该案移交诸暨市公安局,诸暨市公安局当日对上峰建材副总经理俞云灿等四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但上述信息并未被及时披露。2018年5月30日,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号),认定上峰水泥存在隐瞒环保违规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基于此,凡在2017年4月12日至2018年4月20日之间买入上峰水泥且在2018年4月20日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均可以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发送到jzqsp2016@126.com的邮箱参与由《金陵晚报》“易索赔”频道组织的索赔,并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前期费用。

  在本次庭审中,上峰水泥认为其行为不具有重大性,而投资者一方则认为其案涉行为已被证监会处罚而且符合重大事件。对于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不同原告以及被告观点不尽相同同,大体存在2017年4月11日、2017年4月13日、2017年4月14日三种观点。而对于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上峰水泥方面认为,应该以证监会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时间为准,而投资者方面,则主要存在以证监会立案调查为揭露日和以媒体报道作为揭露日两种观点。

  对公司影响有限

  本次庭审中,共有四十余名投资者参与起诉。尽管人数不少,但金额普遍较小。从公司近期的业绩表现来看,投资者索赔对上市公司基本上不会造成什么影响。

  80月22日晚间,上峰水泥公布了2019年度第三季度报告。公告显示,公司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45.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6.32%;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5.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67.76%;基本每股收益约为1.92元。其中,第三季度单季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5.9亿元,同比增长44.49%,公司继续保持盈利快速增长。上峰水泥表示,报告期内,公司在华东区域内的产品售价较上年同期平稳,其他区域的产品售价较上年同期上升,水泥产品销量同比上升,砂石骨料产品销量同比上升,公司整体盈利同比大幅提升。

  上峰水泥主要从事水泥熟料、水泥、混凝土、骨料等基础建材产品的生产制造和销售。据中国水泥网发布的2019年26家水泥行业上市公司企业综合竞争力排名统计,上峰水泥综合竞争力位列第三;公司水泥熟料产能规模位列中国水泥熟料产能20强。公司现金流也较为充足,此前已回购了部分股份。

  综合上述信息来看,公司即便被判决需要赔偿投资者,赔偿金额相对于公司业绩来说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责任编辑:《每日财讯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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