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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重定价日的选择对贷款利息支出影响不大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每日财讯网》编辑  发布时间:2020-03-09

摘要:  2020年3月1日,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如期启动,社会各界较为关注房贷转换细则及对未来房贷利息支出的影响。有观点认为,通过观察市场资金利率变化规律,选择适当的重定价日,可以降低房贷利息支出...

  2020年3月1日,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如期启动,社会各界较为关注房贷转换细则及对未来房贷利息支出的影响。有观点认为,通过观察市场资金利率变化规律,选择适当的重定价日,可以降低房贷利息支出。对此,专家指出,重定价日需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且贷款利率的年内波动幅度较小,重定价日的选择对贷款利息支出影响不大。

  房贷重定价日需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据统计,绝大部分房贷的重定价日为每年的1月1日或贷款发放日的对月对日(例如,贷款发放日是某一年的7月15日,则对月对日就是每年的7月15日)。

  专家表示,这是银行作为商业化运营机构,出于财务统计、系统开发、贷后管理等方面的便利性以及便于借款人理解等方面考虑作出的安排。虽然从理论上来说,借贷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以任意日期作为重定价日,但这将大大提升银行的管理难度,也不利于借款人计算还款利息。

  四大国有银行在存量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中,对约定重定价日的相关表述如下。工商银行:定价基准转换的同时可重新约定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农业银行:可重新约定贷款利率浮动方式(可选“按年对月对日”或“每年1月1日”)。中国银行:线上渠道默认重定价周期为12个月,您可选择重定价日为每年1月1日或贷款放款日对应的每年对月对日。建设银行:经借贷双方协商,可约定利率调整日为每年的1月1日或贷款发放日在每年的对月对日。

  从目前各主要银行发布的公告看,在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过程中,借贷双方可重新约定重定价日,一般应在每年的1月1日或贷款发放日的对月对日中选择其一,与过去房贷的重定价日安排是一致的。

  贷款利率主要反映长期变化趋势

  Shibor和国债期货分别是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代表性的资金价格。这两个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均为金融机构,交易频繁,对资金供求高度敏感,使得利率在年内可能有一定的波动规律。

  而贷款则有所不同。业内专家指出,借款人多为个人与企业,交易频率较低,利率更多反映长期变化趋势,年内波动幅度较小。LPR作为贷款定价基准,是根据报价行对最优质客户的贷款利率报价计算得出的,具有良好的方向性和指导性,短期内出现大幅波动的概率也较小。

  专家表示,从2010年至2019年的实际情况看,剔除掉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因素后,一般贷款利率年内波动幅度多在10个基点(也就是0.1个百分点)以内。以一笔100万元、剩余期限25年、等额本息的房贷为例,利率为4.8%和4.7%,月供相差约为57元。因此,重定价日选在哪个月份,对借款人实际利息支出的影响不大。


责任编辑:《每日财讯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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