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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杨小平:建议在周边国家开展个人境外投资试点

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  作者:《每日财讯网》编辑  发布时间:2020-05-29

摘要:  近年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步伐不断加快,居民个人境外投资意愿不断加强,加之国内资本市场投资回报率不高,寻找境外投资机会成为部分居民的选择。但由于个人境外投资政策环节并未完全理顺,使居民个人对外需求一...

  近年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步伐不断加快,居民个人境外投资意愿不断加强,加之国内资本市场投资回报率不高,寻找境外投资机会成为部分居民的选择。但由于个人境外投资政策环节并未完全理顺,使居民个人对外需求一定程度受到制约。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原行长杨小平表示,在周边国家开展个人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健全相关政策,满足个人境外投资需求,进一步推动我国对外开放进程。

  个人境外投资的主要形式分为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证券投资以及其他境外投资。 目前,个人境外投资渠道主要有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境内公司员工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境内居民个人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等形式。近年来,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等地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中,提出了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境内个人按规定开展各类人民币境外投资,但实际并未实施,相关的操作细则一直未出台。

  因此,杨小平建议由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承办,在周边国家开展个人境外投资试点。

  建议在云南周边国家适时推动个人境外投资试点。按照风险可控、投资真实合法的原则,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优先选择与云南省合作基础好、产业梯度互补性强的周边国家,开展个人境外投资业务,积极探索完善相关制度,为下一步推进个人境外投资积累经验。

  探索建立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制度。一是试点通过金融机构加强真实性审核和风险控制。考虑先到境外有中资金融机构的周边国家开展个人境外投资,利用长臂监管、内外金融机构联动方式,加强投资真实性审核和风险控制。二是建议比照个人经常项目购汇额度管理,采取个人境外投资额度管理模式,同时限定投资币种为人民币。三是建议参照境内机构境外投资管理模式,事先需取得发改委或商务部门的境外投资备案,然后再办理外汇登记,由外汇管理局对资金真实性和额度进行管理,实施联动监管。 



责任编辑:《每日财讯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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