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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H两地上市再下一城!敏实集团科创板IPO获问询

来源:资本邦  作者:《每日财讯网》编辑  发布时间:2021-07-28

摘要:  7月28日,资本邦了解到,敏实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敏实集团”)冲刺科创板IPO获上交所问询。 图片来源:上交所官网   敏实集团是全球知名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基于高性能铝材、高弹...

  7月28日,资本邦了解到,敏实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敏实集团”)冲刺科创板IPO获上交所问询。 

图片来源:上交所官网 

  敏实集团是全球知名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基于高性能铝材、高弹性TPV、改性塑料等新材料以及表面处理技术,形成了各类外饰件和车身结构件产品体系,并发展出铝动力电池盒、智能前脸等电动化、智能化新型产品线。 

  财务数据显示,公司2018年、2019年、2020年营收分别为128.42亿元、134.44亿元、127.21亿元;同期对应的净利润分别为17.39亿元、17.66亿元、13.99亿元。 

  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及《关于创新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相关安排的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6号),发行人作为已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市值200亿元人民币以上,且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科技创新能力较强,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敏实集团本次拟募资用于汽车新材料数字化工厂生产建设、新能源汽车电池盒生产建设、前瞻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产业并购及整合、补充流动资金及一般企业用途。 

  资本邦注意到,敏实集团是港股上市公司,港股股票代码为00425.HK。 

  值得关注的是,公司为一家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的规定,试点红筹企业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可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公司注册地法律法规对当地股东和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可能与境内法律为境内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 

  公司的公司治理制度需遵守《开曼群岛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目前适用于注册在中国境内的一般A股上市公司相比还存在一定差异,主要包括:公司未设立监事及监事会;公司合并、分立、收购的程序和制度;公司清算、解散的程序和制度等。上述差异具体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七节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二、注册地的公司法律制度、《公司章程》与境内《公司法》等法律制度的主要差异”。 

  此外两地证券市场监管也存在差异,敏实集团为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公司子公司精确实业为台湾上柜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将成为一家同时在香港联交所和上交所挂牌上市的公司,需要同时接受两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并同时遵守包括《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等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公司未能遵守监管机构发布的相关规定,则可能面临处罚,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同时,敏实集团坦称,A股公众股东通过诉讼手段寻求保护自己的权利面临一定不确定性等。


责任编辑:《每日财讯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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