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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修改IPO文件 安信证券一保代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半年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每日财讯网》编辑  发布时间:2022-11-11

摘要:  因擅自修改IPO申报文件,安信证券一保代被罚。近日,证监会官网发布关于对于右杰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6个月措施的决定。证监会表示,于右杰作为浙江野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野风药业”)创业板发行上市...

  因擅自修改IPO申报文件,安信证券一保代被罚。近日,证监会官网发布关于对于右杰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6个月措施的决定。证监会表示,于右杰作为浙江野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野风药业”)创业板发行上市保荐代表人,擅自修改通过公司审批的申报文件,未按公司要求重新履行审批程序。此前的9月30日,证监会曾对野风药业IPO的另一位保荐代表人王志超及保荐机构安信证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野风药业的创业板IPO已终止。

  证监会指出,于右杰前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简称《内控指引》)第十三条、第六十六条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简称《保荐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认定于右杰为不适当人选,自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明确,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是指实施机构认定证券公司等相关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监督管理措施。具体而言,《保荐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保代出现五种情形之一的,证监会可以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一是在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上签字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但未参加尽职调查工作,或者尽职调查工作不彻底、不充分,明显不符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二是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三是本人及其配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四是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五是参与组织编制的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另据路斯股份公告,该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收到公司保荐机构安信证券出具的《关于变更山东路斯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的通知》。通知显示,安信证券原指定于右杰及另一人为该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因于右杰个人工作安排变动,安信证券指定他人接替其承担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持续督导工作。

  今年9月3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对王志超以及安信证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证监会指出,王志超作为野风药业创业板发行上市保荐代表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另一名保荐代表人擅自删减、修改已通过公司内核程序的申报文件内容,导致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申报文件未重新履行内核程序。安信证券作为野风药业创业板发行上市保荐机构,相关保荐代表人擅自删减、修改已通过公司内核程序的申报文件内容,未重新履行内核程序即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责任编辑:《每日财讯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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