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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发布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0号 人工智能大模型企业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张淑贤  发布时间:2026-06-18

摘要:  6月17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0号——人工智能大模型企业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以下简称《指引》),旨在进一步规范科技型企业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更好支...

  6月17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0号——人工智能大模型企业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以下简称《指引》),旨在进一步规范科技型企业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更好支持尚未形成一定收入规模的优质人工智能大模型企业适用第五套上市标准,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创新发展。

  当前,人工智能是发展新质生产力重要推动力量,大模型是人工智能产业链的主要技术引擎,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载体,已成为全球科技竞争的焦点,需持续进行高强度技术开发、算力投入及引进专业化人才。经过多年努力,我国人工智能大模型企业已处于大规模商业化进程的关键时期,急需发挥资本市场的支持作用。

  2025年6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关于在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增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的意见》,明确扩大第五套标准适用范围,支持人工智能、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更多前沿科技领域企业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上交所扎实推进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在人工智能等领域的扩围工作。

  上交所表示,大模型企业研发投入大、周期长,未实现规模商业化但商业前景广阔,总体符合科创板第五套标准的适用要求。上交所对人工智能大模型企业发展情况进行了认真调研,征求了相关方面的意见,结合审核实践,研究起草了《指引》。

  《指引》共十五条,遵循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相关要求,结合人工智能大模型领域科技创新实际情况,对明显技术优势、阶段性成果、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及市场空间大等四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其中,将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的阶段性成果明确为:“在申报时至少有一个大模型产品已完成上线发布并实现规模化应用”。模型上线发布及实现规模化应用是大模型产品商业模式可行、具备商业化落地能力的有力验证。同时,《指引》将发行人主营业务明确为“人工智能大模型的自主研发、模型服务或者模型应用等”,支持通用大模型和行业专用模型同步适用《指引》。

  行业地位方面,《指引》明确要求人工智能大模型企业行业地位突出、排名靠前,在产业链中占据重要地位,在行业中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取得相关市场主体的较高认可,并将获得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投资入股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下一步,上交所将以《指引》发布为契机,积极稳妥推进符合《指引》标准的人工智能大模型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以更大力度支持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发展。


责任编辑:《每日财讯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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