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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委联合发文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

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  作者:许婷  发布时间:2017-05-04

摘要:  记者5月3日从财政部获悉,近期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通知提出,全面组织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

  记者5月3日从财政部获悉,近期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通知提出,全面组织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

  通知明确要求,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

  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进一步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地方政府举债一律采取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

  完善统计监测机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人民银行、银监、证监等部门建设大数据监测平台,统计监测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以及融资平台公司举借或发行的银行贷款、资产管理产品、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情况,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和数据校验,定期通报监测结果。


责任编辑:《每日财讯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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